首先,以免費的免洗筷為例子,因為餐廳通常會允許消費者購買食物時,順便讓消費者拿取幾雙衛生筷,但如果消費者一次將放置在餐廳內的整盒衛生筷拿走(或數量過多),這是否會構成竊盜罪?按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因此上述事例,爭議點就在於民眾是否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主觀上是否「認知」到一次取走過多免費索取物品,是否會構成竊盜罪。而所謂「認知」一般來說,並非要求民眾要像深諳法律的專業人士認知到此項行為是否必然構成竊盜,而是只要認知到行為所存在的社會意義是否會構成竊盜,這樣就夠了,這也就是德國刑法學上所稱的「外行人(laynman)的平行評價」(Parallelwertung in der Laiensphäre)。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民眾一次拿取過多免費索取之物品,並將之帶走,仍然會構成竊盜罪,就算民眾辯稱是老闆放在那裏供消費者免費索取云云,然因此種辯解悖離社會意義之評價,當然很難據此認定不構成竊盜罪。



文章出自: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811000017-260402台南民宿 台南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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